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钢铁-审批事项-环保管家-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环保管家 » 审批事项 » 钢铁 » 正文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审批依据: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经查验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第18号令)第四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3、《大连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82号)第四十三条申请从事民爆物品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