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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2、《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八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理用能评估。经核准、审批许可的项目设计方案的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应当向省、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备案。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