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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审批
审批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发布时间}2000年{修订情况}未修订 {具体条款}第三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