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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的评审验收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的评审验收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2、《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进行评审验收。 3、《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