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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批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对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批准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十五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