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使用四、五类放射源《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生产、销售、使用四、五类放射源《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放缓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前款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 3、《关于核技术利用登记表项目下放行政审批职权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