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出区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批准-印刷-审批事项-环保管家-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环保管家 » 审批事项 » 印刷 » 正文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出区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批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出区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批准
审批依据:1、《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2号)第四十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如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由产生单位或者收集单位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四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出区申请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出区的决定,批准文件有效期1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