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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建设的项目重新审核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建设的项目重新审核
审批依据:{依据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法》{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发布时间}2003年 {修订情况}未修订 {具体条款}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