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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
审批依据:《环境保护法》{发布机关}全国人大 {发布时间}2003年{修订情况}未修订 {具体条款}第二十六条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