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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审批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8号令)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