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