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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
审批依据:1.《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8]6号):“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19号令):“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