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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含(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含(表)或登记表的重新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含(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含(表)或登记表的重新审批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