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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甘工信环〔2010〕837号)第三章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市州工业和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