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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