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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许可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许可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根据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根据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拆除或者闲置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