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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的调解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的调解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根据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根据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