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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区环保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对县区环保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主席令第16号,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