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
全国
]
切换
登录/注册
设为首页
个人中心
资讯
供求
企业
下载
视频
律所
热词:
环保
环保督察
环保管家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hot
首页
环保管家
七星资讯
供求发布
企业展台
北斗学院
法律维权
招商加盟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环保管家
»
审批事项
»
印刷
»
正文
对县区环保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对县区环保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主席令第16号,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