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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审批依据: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63号)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