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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审批依据: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2、《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