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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证核发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证核发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