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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排污费的批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缓缴排污费的批准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369号令)第十六条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缓缴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 3、《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