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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新建或更新后的验收及登记备案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新建或更新后的验收及登记备案
审批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