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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初审转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初审转报
审批依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四条:……,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