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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闲置或拆除防治污染设施的许可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对闲置或拆除防治污染设施的许可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主席令第九号,1989年12月26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修订,2000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主席令第87号,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