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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废物延长贮存期限批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对危险废物延长贮存期限批准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