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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等可燃气体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等可燃气体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