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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备案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实施强制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备案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经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七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