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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日常监察工作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资源综合利用日常监察工作
审批依据:《甘肃省节约能源监察规定》(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市(州)、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节能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