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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审批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