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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涉及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延续和变更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仅涉及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延续和变更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三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