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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用、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停用、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