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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审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