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延续和变更-通信信息-审批事项-环保管家-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环保管家 » 审批事项 » 通信信息 » 正文

涉及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延续和变更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涉及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延续和变更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甘环发〔201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