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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审核转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审核转报
审批依据:国家发改委《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产业〔2009〕795号)第二章: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查第六条根据新增中央投资安排方案,地方企业项目,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联合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项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