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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类辐射安全许可(仅涉及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核与辐射类辐射安全许可(仅涉及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条 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九条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保部第31号令)第二条 5、《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三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