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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企业)认定转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企业)认定转报
审批依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9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发改环资〔2006〕1864号文件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