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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
审批依据:《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三十一条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第三十二条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