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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