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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