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法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开展时机:建设项目竣工后。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于“久拖不验”的建设项目,环保主管部门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工作流程:
(1)验收单位审查基本资料,勘察现场,确定验收报告形式,确定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2)签订验收合同,明确验收范围、工作经费,以及建设单位和验收单位的责权等内容。
(3)验收单位成立项目组,在现场勘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验收监测。
(4)汇总所有项目资料和现状监测报告,完成验收报告编制;报审前,进行内部三级审核,并提交建设单位确认。
(5)当前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的废水、废气和噪声部分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固体废物部分为环保主管部门验收
①自主验收(废水、废气和噪声部分):建设单位组织成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评单位、验收单位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对建设项目中的废水、废气和噪声部分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验收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和整改情况,完善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
②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固体废物部分):环保主管部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对建设项目配套的固体废物治理措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验收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和整改情况,完善验收报告,报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环保主管部门经受理公示(5-10个工作日)、拟批复公示(5-10个工作日)下达出具验收批复。
资料需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批复、环保设施设备的相关设计文件,其他资料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
工作周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提交评审的时间为资料齐备后30日(不含建设单位整改时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提交环保主管部门审查时间为资料齐备后资料齐备后20日(不含建设单位整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