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排污许可证是企业的重要证件,关系企业生产经营和信用信息。我公司依托多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实践经验,推出排污许可证申报和证后管理业务,旨在帮助企业完成申报排污许可证所有基础调查工作以及污染物排放核定,协助企业组织完成省、市环保部门现场核查,顺利通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法律法规
2015年1月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作出部署。2016年12月和2018年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相继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
根据排污许可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才能排污,无证不得排污。持证排污单位须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应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编写执行报告,确保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同时,对无证排污、违法排污、材料弄虚作假、监测违法、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五种情形设定了处罚条款。
企业依证排污的责任主体。对于企业无证排污,超标排污,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业务流程
1、结合不同行业规范及特点对企业关于排污许可制度以及填报工作提供咨询,确定企业需求和填报要求。
2、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结合相关行业填报要去和地方环境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可填报资料清单,企业准备资料。
3、对企业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现场踏勘,指出并记录存在的环境问题,编制《现场调查和整改报告》,协助企业完成整改,以达到排污许可的监管要求。
4、资料整理和分析,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确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制定自行监测计划,经审核后进行网上申报。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工作程序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查,若提出审查意见后,我公司及时对所提问题进行完善和补充再次提交申报。
6、申报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告知企业后续的管理要求,为企业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7、定期为企业后续的执行报告填报、现场整改、临检核查要求等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