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定义: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
开展时机: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或备案。
关于“未批先建”的处罚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可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务流程:
(1)环评单位了解项目基本情况、收集项目基本资料,确定项目与国家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划的符合性,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形式(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审批权限(省级、市级、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网上填报备案)。
(2)签订环评合同,明确环评范围、工作经费,以及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的责权等内容。
(3)环评单位成立项目组,在现场核实和资料分析的基础上,编制《现状监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现状监测。
(4)汇总所有项目资料和现状监测报告,完成环评报告编制,并提交建设单位确认。
(5)环评报告报环保主管部门,由环保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6)环评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进行提交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7)环保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经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拟批复公示(5个工作日)下达出具环评批复。
资料需求:委托书、立项文件、土地文件、规划文件、项目设计资料、原辅材料一览表、主要设备表等基本资料,其他资料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